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1年11月2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建筑工程控制规范中首次涉及室内空气污染控制。《规范》颁布实施,结束了工程的建设活动中不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问题的历史,该规范执行4年,对民用建筑实施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有效促进了我国室内空气质量的提高。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在《规范》执行4年之后,为了保持国家标准的先进性,于2006年对《规范》局部修订。2010年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审查定稿。新制定的民用建筑工程评测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按照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的模式,在工程分类、材料中有害物质限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条文内容贯穿可操作性原则,前后一致,责任分明。
2010版的修订共涉及正文75条,占2006版《规范》正文110条的约68%,文字修改多处(包括文字印刷方面、与其他标准的文字表述不一致处等),同时对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相应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附录F、附录G,条文说明也有若干修订之处。
修订后的《规范》有若干新内容,包括:
1、提出了建筑物通风的新风量要求,这将对防止一味追求建筑节能而忽视室内空气质量的倾向发挥积极作用。
2、提出了无机孔隙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测量氡析出率的要求,这将对降低室内氡浓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作用。
3、对涂料、胶粘剂等建筑装修材料增加提出了甲苯、二甲苯等含量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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