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品质(IAQ)
室内空气品质(Indoor Air Quality, IAQ),是指在某个具体的环境内,空气中某些要素对人们生活、工作的适宜程度,它反映了人们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一种概念。如何评价室内环境质量是目前为人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它包括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空气新鲜度和洁净度等情况。
由于室内空气品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这使得人们开始深入研究和探讨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污染物及其来源以及可行的解决途径等。于是,在一些西方国家研究室内环境的学者就提出了“室内空气品质(IAQ)”学说,IAQ是近10年国际环保界最关注的课题之一。
室内空气品质定义的发展与不同解释
室内空气品质定义在近20年中经历了许多变化。最初,人们把室内空气品质几乎完全等价为一系列污染物浓度指标。近年来,人们认识到这种纯客观的定义不能涵盖室内空气品质的内容。
影响较大的是在1989年国际室内空气品质讨论会上,丹麦的Fanger教授提出了一种空气品质的主观判断标准:空气品质反映了人们的满意程度。如果人们对空气满意,就是高品质;反之,就是低品质。英国的CIBS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认为;如果室内少于50%的人能察觉到任何气味,少于20%的人感觉不,少于10%的人感觉到黏膜刺激,并且少于5%的人在不足2%的时间内感觉到烦躁,则可认为此时的室内空气品质是可接受的。这两种定义的共同点是都将室内空气品质完全变成了人们的主观感受。这种简单和直观的评价,成为国际上对室内空气品质评价的主流。
美国ASHRAE颁布的标准《满足可接受室内空气品质的通风》 (ASHRAE 62-1989) 中兼顾了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观和客观评介,定义如下: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应该是“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公认的权威机构所确定的有害物质浓度指标,且处于这种空气中的绝大多数人(≥80%) 对此没有不满意”。首次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和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acceptable perceived indoor air quality)等概念。其中,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如下;空气房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对室内空气表示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浓度。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如下:空调空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它是达到可接受的空内空气品质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由于有些气味,如氡、CO等没有气味,对人也没有刺激作用,不会被人感受到,但却对人危害很大,因而仅用感受到的室内空气品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引入可接受的室内品质。
国际标准化组织TC205技术委员会编制的《建筑环境设计-室内空气质量-人居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的表述方法》(ISO/DIS 16814)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标准采纳了三种表述方法,一是应尽可能降低吸入的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负责作用;因而对室内有害化学物质进行限量。二是基于感受到空气质量的表述,室内空气应使人感到舒适,可以接受。三是基于通风量的间接表述,对IAQ的间接表述首先是要确定满足人员健康要求和感受到空气质量要求的最小通风量,用实际风量与规定最小风量的大小关系来描述IAQ。
2002年我国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借鉴了国外相关标准,不但涵盖了19项相关检测指标客观评介内容,还首次采用国际上对室内空气质量可感受的定义,加入了“室内空气应元素、无害、无异味”主观感受与评价方式,与国际主流室内空气品质的观念相接轨,也标志着我国在室内环境质量的理念在加入WTO后,开始溶入世界上主流室内空气品质研究领域。
前一篇:室内环境污染及治理的发展历程
后一篇:我国对于室内空气污染的研究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