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其在室内建筑装饰污染方面的法规也比较完善。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有害物品法》,规定所有家用有害产品都必须带有“警告标签”。洛杉矶市在1996年提出了限制有机溶剂排放量的著名“66法规”,并于1967年1月1日实施,现在已发展到1113法规。该法规规定建筑平光涂料的VOC含量,2008年为50g/L。1113法规增加了在“警告标签”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颁布禁用的家用产品。1972年通过了《消费者安全法》,1973年成立消费品委员会,对除食品、化学品、烟草及其产品,农药、机动车、飞机、船以外的家用产品进行管理。另外,美国EPA“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对如何健康地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和室内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地监控,1990年ASTM提出了测试室内源释放有机物的指导程序,推荐了用小型人工气侯舱测定室内材料/制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测试条件。欧盟也于同年提出了相似的指导程序。在美国EPA提出的影响室内材料释放的因素和释放源模型,利用释放率数据,提出的IAQ(室内空气质量)模型,可预测室内释放污染物的浓度,并根据污染源的释放特性和暴露量评价提出室内材料的评价方法。
新泽西州劳工部于1997年发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N.J.A.C.12:100-13),对公共建筑内的空气质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新泽西州的该项标准规定要求装饰、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OSHA(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同时还规定室内CO2浓度不应超过2000mg/m3,否则应对通风设备加以检查和改善。
美国室内装饰污染法规管理,有专门的《联邦有害物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与装饰污染有关的法律还涉及普通法和司法规例。所谓普通法,指法院认可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于公正观念、理性或常识的原则和一般习惯。与装饰污染管理密切的普通法主要是侵权法,装饰污染的行为往往构成程序不等的侵权,受害人可根据侵权法对污染者起诉以谋求司法求助。司法判例在美国是法律渊源之一,装饰污染法律的实施通过司法判例而得到确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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