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议会管理委员会”(CouncilDirectiveCommittee89/106),负责执行会员国与建筑产品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和管理规定。“欧洲室内空气质量及其健康影响联合行动组织”(EuropeanConcerted Action/IndoorAirQualityandItsImpactonMan),已经出版了十几本相关报告,提出一系列的方案和标准(或称“指导限值”)。
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国于1989年实施了统一的北欧环境标志。丹麦为了促进装饰建材的发展,推出了“健康建材”(HMB)标准,规定所出售的建材产品在使用说明书上除了标出产品质量标准外,还必须标出健康指标。
1992年开始制定建筑材料室内空气浓度(DICL)指标值,提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空气残留含量小于0.2mg/m3时为无刺激或无不适。0.2mg/m3~0.3mg/m3时,在其他因素联合作用下,可能会出现刺激和不适。在3~25mg/m3时,出现刺激和不适,并可能出现头痛。并先后制定了地毯、地毯衬垫、石膏板、矿棉、玻璃棉、金属板等建材制品室内空气浓度标准。门、折叠门、镶木地板、层合地板、PVC卷材地板、窗户等的有关标准正在制定中。瑞典已正式实施新的建筑法规,规定用于室内的建筑材料必须实行安全标签制。制定了有机化合物室内空气浓度指标限值:不大于0.2mg/m3为一类空气;大于0.2mg/m3,不大于0.5mg/m3为二类空气。瑞典的地面材料业很发达,每年都有大量出口,出口厂家已自觉在产品说明书上标出产品在4周和26周时,室内有机化合物空气浓度指导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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